承揽合同答辩状

时刻:2022-11-12 10:02:33 答辩状 我要投稿

承揽合同答辩状5篇

  在当今不竭成长的世界,合同起到的浸染愈来愈除夜,签定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益处,避免不需要的争端。你所见过的合同是甚么样的呢?以下是小编帮巨匠清理的承揽合同答辩状,仅供参考,接待巨匠浏览。

承揽合同答辩状5篇

承揽合同答辩状1

  答辩人:_________

  地址:_________

  联系电话:_________

  被答辩人:_________

  地址:_________

  联系电话:_________

 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缠一案,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申请,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。

  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_____和谈效力及_____管辖异议,对此,答辩人特作以下答辩:

  1、在双方签定的《定作物合同》第十六条中商定:“如经协商仍不能告竣一致,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。

  ”当然该商定上海市_____委员会与上海_____委员会有一字之差,可是能够必定就是指上海_____委员会。

  2、当然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_____机构,可是属于上海市的_____机构仅此一家,此外一_____机构中国国际经济商业_____委员会上海分会,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,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商业_____委员会派出机构,不属上海市。

  遵循最高院关于合用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同法》注释第三条划定,“_____和谈商定的`_____机构名称不切确,但能够必定具体的_____机构的,理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”。

  是以,当然双方商定是上海市_____委员会,名称不够切确,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_____委员会,理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。

  该_____和谈有用,上海_____委员会具有管辖权。

  受理本案合适法令划定,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,恳请贵委依法作出抉择予以驳回。

  答辩人:

  出格授权代办代办署理人:

承揽合同答辩状2

  答辩人:_________________集体公司居处地:_________________

  法定代表人:_________________职务:_________________总司理

  答辩人因与_______承揽合同纠缠一案,现按照事实和法令,提出以下答辩定见,要求人平易近法院依法驳回原奉告讼要求。

  1、__________集体陕西分公司为原奉告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,具有自力诉讼主体地位,理当插手诉讼,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。

  《平易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九条划定,平允易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平易近事诉讼的当事人。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。其他组织由其首要负责人进行诉讼。《平易近诉定见》第40条划定,平易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划定的其他组织是指正当作立、有必定的组织机构和财富,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,第五款搜罗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'分支机构。__________集体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、经依法挂号、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,具有相对自力性。与原密告生承揽合同纠缠的当事酬报分公司,按照上述法令的划定,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,但具有当事人资格,该算作为诉讼主体自力插手诉讼。

  该承揽合同纠缠为原告与分公司签定,总公司其实不知情,对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实施气象均无从得知。原奉告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缠,分公司有自力诉讼资格,原告理当以分公司为被告,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。

  2、原奉告称,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,分公司原负责人______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,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。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酬报“杨惠生”,若原负责人_____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,原告不成能不知原负责人Z司理的真实姓名;且原告并没有供给所称的承揽合同,也没有供给其他相旁证据,答辩人有出处思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,不用弭捏造的可能性。

  3、__________集体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_____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窥探,下落不明,并将本案触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,导致总公司没法掌控其他的证实材料,对本承揽合同是不是真实存在及是不是属于_____的小我步履等首要事实没法了了,更没法考证,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查询拜访功能才能查明。是以,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缠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有待核实。

  综上,本案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,遵循《平易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九条、第六十四条、《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平易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》第2条、第65条等相关法令划定,特要求人平易近法院依法驳回原奉告讼要求,以呵护答辩人正当权益。

  此致

  ____________人平易近法院

  答辩人:_________________

 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

承揽合同答辩状3

  答辩人:XXXXXXX

  地址: XXXXXXX,联系电话:XXXXXXX被答辩人:XXXXXXXX

  地址: XXXXXXXXXXXXXXXXXXX,联系电话: XXXX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缠一案,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,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。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和谈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,对此,答辩人特作以下答辩:

  1、在双方签定的《定作物合同》第十六条中商定:“如经协商仍不能告竣一致,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。”当然该商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,可是能够必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。

  2、当然上海市的.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,可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,此外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,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,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,不属上海市。

  遵循最高院关于合用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仲裁法》注释第三条划定,“仲裁和谈商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切确,但能够必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,理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”。是以,当然双方商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,名称不够切确,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,理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。该仲裁和谈有用,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。

  综上所述,答辩人按摄影关法令划定,特向贵会申请仲裁,贵会

  受理本案合适法令划定,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,恳请贵委依法作出抉择予以驳回。

  此致

  上海仲裁委员会

  答辩人:

  出格授权代办代办署理人:

承揽合同答辩状4

  答辩人:_________地址:_________,联系电话:_________被答辩人:_________地址:_________,联系电话:_________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缠一案,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申请,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。

  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_____和谈效力及_____管辖异议,对此,答辩人特作以下答辩:

  1、在双方签定的`《定作物合同》第十六条中商定:“如经协商仍不能告竣一致,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。

  ”当然该商定上海市_____委员会与上海_____委员会有一字之差,可是能够必定就是指上海_____委员会。

  2、当然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_____机构,可是属于上海市的_____机构仅此一家,此外一_____机构中国国际经济商业_____委员会上海分会,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,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商业_____委员会派出机构,不属上海市。

  遵循最高院关于合用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 法》注释第三条划定,“_____和谈商定的_____机构名称不切确,但能够必定具体的_____机构的,理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”。

  是以,当然双方商定是上海市_____委员会,名称不够切确,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_____委员会,理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。

  该_____和谈有用,上海_____委员会具有管辖权。

  受理本案合适法令划定,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,恳请贵委依法作出抉择予以驳回。

此致

敬礼

  委员会答辩人:

  出格授权代办代办署理人:

承揽合同答辩状5

  答辩人:XX集体公司

  居处地:xx市xx区xx路xx号

  法定代表人:xx 职务:总司理

  答辩人因与xx承揽合同纠缠一案,现按照事实和法令,提出以下答辩定见,要求人平易近法院依法驳回原奉告讼要求。

  1、XX集体陕西分公司为原奉告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,具有自力诉讼主体地位,理当插手诉讼,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。

  《平易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九条划定,平允易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平易近事诉讼的当事人。

 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。

  其他组织由其首要负责人进行诉讼。

  《平易近诉定见》第40条划定,平易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划定的其他组织是指正当作立、有必定的组织机构和财富,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,第五款搜罗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。

  XX集体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、经依法挂号、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,具有相对自力性。

  与原密告生承揽合同纠缠的当事酬报分公司,按照上述法令的.划定,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,但具有当事人资格,该算作为诉讼主体自力插手诉讼。

  该承揽合同纠缠为原告与分公司签定,总公司其实不知情,对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实施气象均无从得知。

  原奉告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缠,分公司有自力诉讼资格,原告理当以分公司为被告,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。

  2、原奉告称,20xx年12月9日,分公司原负责人xx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,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。

  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酬报“杨惠生”,若原负责人xx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,原告不成能不知原负责人x司理的真实姓名;且原告并没有供给所称的承揽合同,也没有供给其他相旁证据,答辩人有出处思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,不用弭捏造的可能性。

  3、XX集体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xx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窥探,下落不明,并将本案触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,导致总公司没法掌控其他的证实材料,对本承揽合同是不是真实存在及是不是属于xx的小我步履等首要事实没法了了,更没法考证,需要等xx归案及公安机关的查询拜访功能才能查明。

  是以,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缠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有待核实。

  综上,本案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,遵循《平易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九条、第六十四条、《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平易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》第2条、第65条等相关法令划定,特要求人平易近法院依法驳回原奉告讼要求,以呵护答辩人正当权益。

此致

  xx区人平易近法院

  答辩人:

  年 月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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